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苏市监食生函〔2021〕83号)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4-16 点击:551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市监食生函〔2021〕83号
实施日期: 2021-04-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下同)生产企业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2021年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安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摸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辣条”类食品应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进行生产许可类别管理,与此不一致的,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开展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梳理摸底工作,在排查“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同时,要注意对“辣条”类食品可能涉及的其他生产许可种类,比如糕点(冷加工糕点-熟粉糕点-挤压糕点类)、膨化食品(直接挤压型)等进行甄别,对照“调味面制品是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食品”这一定义,将目前仍可能存在误归类现象的“辣条”类食品生产企业梳理出来,通报至本地区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予以纠正,同时纳入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底数,按照调味面制品相关要求进行监管。

  二、督促企业自查

  各地市场监管局在摸清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底数后,要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食品安全自查,重点如下:

  (一)生产许可情况。生产“辣条”类食品是否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获得生产许可。

  (二)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是经过当地卫健委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是否接受外省有关单位委托,按照外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外省有关标准是否与GB276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抵触。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非法添加情况。食品添加剂(重点是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的使用是否按照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执行;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

  (四)产品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企业选址、原辅料存放、设备清洗消毒、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是否符合GB14881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GB14881附录A《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建立并实施微生物监控程序。

  (五)产品出厂检验和留样情况。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妥善保存全部委托检验报告;自检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是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留样并记录留样情况。

  (六)产品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是否规范使用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7718相关要求;是否存在不标注、部分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SC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

  三、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综合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方式,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全覆盖监管。重点核查企业上述自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省局将在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有序开展“辣条”抽检。如有必要,各地市场监管局也可参照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中的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对本辖区有关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及时总结工作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汇总形成总结,内容包括本地区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做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同《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并报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彭弘雷、崔诚。电话:025-85537780、85537782。

  附件:   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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