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17号)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4-19 点击:725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政办电〔2021〕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为有效推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全覆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制定本抽查计划(详见附件)。

    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除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抽查计划进行细化和补充,统筹制定本地区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三、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依托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抽查计划发起部门应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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