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3-31 点击:564
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我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我区。今后我区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生猪调运政策。
二、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见附件1)。5月1日前,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引进种猪尚须依法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出或我区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调出种猪或仔猪的养殖场所在地区不属于高风险区、不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出、以及自治区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入种猪或仔猪的地区。
(三)调入种猪或仔猪的养殖场具有满足隔离场地面积要求、相对独立的隔离栏舍或已经全部空栏待养。隔离饲养栏环境在生猪调入隔离饲养前14天内经取样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并提供检测报告(具备符合条件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企业可自检或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四)符合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养殖场报告后,要一次性告知种猪和仔猪调运条件。符合调运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并填写接收时间。
三、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我区或我区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牲畜耳标,其耳标编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种猪和仔猪调出到外省的,调运人还应该自行按照输入地规定做好备案、疫病检测等有关工作。
四、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记录、留存运猪车辆行驶轨迹、运输消毒台账,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信息运达目的地。货主或承运人应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以备检查。
五、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经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出现阳性结果或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集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等疫病检测。养殖场在引进生猪的隔离期间应当建立《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附件2),并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日志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本自治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六、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七、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要加强值守,严格监督检查。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八、各地要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非洲猪瘟检测、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加强防疫管理,严把生猪入场关、检验检测关、车辆及场所消毒关。
九、各地要加强生猪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落实养殖场(户)养殖和防疫情况报告、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回收制度,对养殖场(户)逐一立表建档,动态掌握养殖场养殖和防疫情况。严格规范生猪检疫出证行为,禁止“隔山开证”、买卖检疫票证、畜禽标识以及其它违规检疫行为。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并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十、各地要加强我区生猪调运政策宣传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生猪调运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本通知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之前自治区有关生猪调运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
2.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
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
输入地养殖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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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全称 |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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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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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号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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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上年度出栏生猪 头; 当前存栏生猪 头。 |
计划调入生猪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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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生猪类别及数量 |
□种母猪 头 ; □种公猪 头 □仔猪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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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引进生猪隔离观察的栏舍 |
□是 □否 |
隔离饲养栏环境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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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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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养殖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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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全称 |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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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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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号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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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 |
养殖规模 |
上年度出栏生猪 头; 当前存栏生猪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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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禁调、限调出省的地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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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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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调运生猪,生猪到达养殖场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到达后严格按照要求隔离观察和检测。 调入生猪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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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本报告表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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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留存一份,交养殖企业二份。2.养殖场地址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载明的地址。3.同时应提供调入生猪养殖场和调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种猪时)、调入养殖场隔离栏舍环境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附件2
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
输入地养殖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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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地 |
养殖场全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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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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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
养殖场全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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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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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号码 |
调入生猪类别及数量 |
□种母猪 头 ; □种公猪 头 ; □仔猪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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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时间 |
年 月 日 |
到达及开始隔离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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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观察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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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隔离观察内容 (包括静态、动态和食态等三态检查,抽测体温,消毒,发病与死亡、免疫、疫病检测等情况) |
隔离观察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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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日志由调入生猪养殖场如实建立记录。 2.本页为日志首页,次页以后格式仅有“隔离观察日记录”及其以下部分。3.养殖场应该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观察日志复印件(加盖养殖场印章)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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