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3-22 点击:54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省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口岸通关领域出现的新举措新方法,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持续巩固整体通关时间压缩成效,进口整体通关时间继续在长三角地区保持领先,口岸收费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提升数字口岸一体化建设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企业获得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
1.继续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系统功能,扩大“两步申报”实施范围至转关、大宗散货等业务。开展“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试点,允许企业凭自主申请实施合规货物的口岸“附条件提离”。(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在有条件的码头推进实施“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模式,提升物流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3.实施进口货物“水水中转”自动审核放行,对商业封志完好的铁路、水路转关货物免予施加海关封志,联合推广安全智能锁应用,扩大转关自动核销覆盖范围,实现转关业务办理“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4.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针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特定货物,在杭甬两关推行允许货物流转至目的地实施查验的新作业方式,推动杭甬两关查验作业一体化。(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5.简化口岸查验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审核审批流程,探索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推动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联合登临检查(先由海关登临检疫排除公共卫生风险),构建“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6.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检查比例,扩大“智能审图”和远程监管等覆盖范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7.优化“区港联动”模式,有效释放城市货站潜能,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退换货中心建设,依托海关24小时通关便利,进一步支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增开全货机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8.持续深化边检一体化服务举措,推进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和“一站签发、全域通用”机制,积极推进涉外服务企业、人员网上备案,推动实现“一站备案、全域共认”。(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9.推动宁波舟山港与义乌国际陆港一体化发展,在义乌建设宁波舟山港“第六港区”。建立多式联运转场机制,促进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义乌国际陆港、浙中多式联运枢纽港等延伸。(责任单位:义乌市政府、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10.坚持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做到当天不过夜、周末不跨周、节前不过节。(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1.持续提高查验效率,落实疫情期间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优先查验排班,实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广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缩短证书审核时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2.优化高级认证企业(AEO)布控指令,提升风险布控精准度,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布控率,科学设置相关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布控比例。(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3.推动企业通过移动终端办理港口业务,持续细化完善并公开口岸经营单位场内转运、移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4.开展关区通关时效监控,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效,推进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证明进口的标准品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5.加快“智慧港口”建设,推广港口信息化系统(EDI)。开展无人驾驶、港机远控、在线监控、集群通信、智能理货等“智慧+”项目的研究应用,促进港口生产要素和客户服务要素管理协同化。在全省港口推广应用宁波港口信息化系统,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6.推进区域性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长三角海关特殊货物检查作业一体化改革试点。落实《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协议》,加快一市三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用户体系打通、数据共享、业务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宁波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
17.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入推进全省数字口岸一体化,通过推动地方运行服务实体改革,促进信息平台融合,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入参与并服务“四港联动”信息化建设,探索优化集装箱状态查询、提箱无纸化、铁路场站港区联动、国际货物空运电子运单交换等“通关+E物流”数据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各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8.在水运口岸全面实行国际航行船舶网上预报预检,在空运口岸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入境货机及机组人员。(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9.总结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单证电子化流转试点经验,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电子化推广到温州、嘉兴、台州港区及义乌国际陆港。(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0.落实国家口岸办相关部署,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推动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和自主打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1.持续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提升电子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比例和信息共享,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网上核验。(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2.加快推进浙江海上智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海上安全治理智能管控能力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能,促进海上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进一步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23.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4.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对现有目录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5.扩大惠企政策宣讲覆盖面,接受企业监督咨询,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口岸营商环境推介。(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6.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强化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落实,明确各项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分工,按照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要求,明确时间节点、细化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报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指导。在全省各地开展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专项督促指导,进一步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确保各项举措能够下沉一线、惠及企业和基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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