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1-20 点击:1110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1-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农牧发〔2020〕23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谋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将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税收、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体系可持续运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坚持集中专业化处理主导模式。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模式。对已建立集中处理机制的县(市、区),应当逐步将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辖区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目前尚未建立集中处理机制的县(市、区),应当加快集中处理厂的建设,或本着属地就近原则委托集中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逐步建立集中处理机制。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域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全覆盖。突发重大疫情时,属地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应急处理需要的,可申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调度移动应急处理等资源予以辅助支持。

    (二)优化集中处理厂布局结构。各设区市要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相配套的收集暂存设施布局。对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的处理厂及收集暂存设施,要进行评估论证。对处理量少、开工率低、运行困难的处理厂,要引导其与资质优、工艺先进、运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合作或兼并重组。对不能达到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存在动物疫病传播或环境污染风险,且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

    (三)支持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工艺改进,提高处理能力,降低能耗成本,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支持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改造,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病死畜禽转运车辆、洗消中心及收集暂存点建设和改造,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支持一对一配备大型养殖场专用收集转运车辆,降低病死畜禽转运防疫风险;支持对无害化处理全流程运行管理数字化改造,提高全过程管控水平。

    省财政将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化、环保化、数字化、节能化水平。

    (四)严格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管理。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1.处理场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验收,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对其它养殖场(户)采用深埋等传统方式处理的,或屠宰企业采用简易处理设施处理的,要规范处理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确保清洁安全处理,辖区内集中处理机制建成后,逐步纳入集中处理。鼓励研发推广适用自行处理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实施范围和分配因素。2021年起,我省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其中,省财政统筹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加强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力度,并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省级以上补助经费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畜禽饲养量、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生猪等屠宰量,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地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经费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2023年起,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三)指导意见和补助标准。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病死畜禽处理量、无害化处理模式和处理机制,综合无害化处理运行成本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统筹各级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兑现补助资金,因地制宜支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等。对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鼓励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综合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废弃物处理等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按头或重量测算(死胎、胎衣、木乃伊计重),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对跨区域委托处理业务,按照市场机制,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商定支付标准;对实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可以根据其饲养量,综合评估畜禽死亡数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包干使用。

    (四)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帐;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帐,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应对辖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对辖区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与评估,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创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各地要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为重点,对自行处理主体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完善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落实人员对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要完善突发疫情、自然灾害以及移动跨区域处理等病死畜禽应急处理的协调监管机制。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已实行保险联动机制的县(市、区),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要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作用,整合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入厂过磅、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省级将每年对各地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省级核拨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和开展绩效评价。

    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辖区内实行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县(市、区)和大型养殖场名单,以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等情况,于2021年3月30日前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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