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商务法规发﹝2020﹞334号)

来源: 甘肃省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1-01-15 点击:756

发布单位:甘肃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0-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商务法规发﹝2020﹞334号
实施日期: 2020-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提升省商务厅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商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24日

    甘肃省商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我厅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全省商务系统6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1.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2.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4.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5.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6.国际货代企业备案。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肃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或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现场由受理人员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商务厅窗口。受理人员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将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化,和申请材料原件同步转至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单位)。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通过后,电子化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转至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单位)。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可以通过物流寄送或自行送至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商务厅窗口。

    (三)审批发证。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人员或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单位)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帐,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六、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在信用甘肃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当面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5.在申请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6.省商务厅要做好与相关单位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工作。

    7.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8.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doc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