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1-07 点击:887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 213 号)以及《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底线思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坚持服务发展,聚焦企业需求,坚持“严监管”与“助发展”并重,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增进企业获得感。坚持改革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支持品牌连锁企业探索新模式、新业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履行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食品行业转型升级。
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商号(字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管理,已登记注册 1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已获得许可的直营门店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以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企业。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 10家及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
上述食品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告知承诺”适用范围说明(见附件1)中有关要求。
四、工作内容
(一)资格审核。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连锁企业以总部(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连锁企业”)作为申请人,向企业法人或本市区域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的申请(申请流程、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经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资格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资格审核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许可审批。通过“告知承诺”资格审核的食品连锁企业,在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或基层监管所提出新设直营连锁门店(以下简称“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或基层监管所受理后应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监管重点。突出事中监管,要督促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直营门店主动使用“重庆阳光餐饮”APP功能进行自我管理,每天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在线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每周线上培训不少于5学时,至少参加1次线上考核并合格;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并上传有关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于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直营门店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其许可,并通报发出《确认书》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突出事后监管,在1年内要将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直营门店作为较大风险等级管理,加大监管的力度和频次。
(四)资格管理。连锁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行动态管理,已通过审核的连锁企业,其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者流程布局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的,需重新向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适用资格审核申请。
发出《确认书》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复核连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适用资格,发现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存在“告知承诺”适用范围说明(见附件1)所列不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取消其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的资格并上报市局注册许可局。同时,该连锁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审查。
(五)证照联办。按照自愿原则,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申请证照联办。申请时,除提交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所需材料以及承诺书,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合并办理,同时发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积极支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并建立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要明确专人及时办理连锁企业提出的资格审核申请,要仔细审核条件和资料,把好第一道关口;基层所要抓好事中事后监管,仔细核查承诺事项,做到监督、指导和服务并重。
(二)加强培训,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组织一线窗口业务受理和现场监管人员学习理解文件的要求和办理流程,明确核查的重点和具体事项;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之间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做到“告知承诺”制的无缝衔接和顺利推行。市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试行过程中的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及企业广泛宣传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促进连锁企业发展的改革举措,及时推送相关工作进展,让社会公众及企业知晓并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为持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试行2年。
附件:1.适用范围说明及申办流程
2.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申请书
3.重庆市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4.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
附件1
“告知承诺”适用范围说明及申办流程
一、适用范围说明
重庆市范围内,凡符合《实施方案》第三款规定使用范围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均可以以总部(企业法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一)连锁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的;
(二)连锁企业及下属直营门店因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三)连锁企业及下属直营门店近三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二、资格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连锁企业总部(企业法人)通过面交或邮寄等形式向企业法人或本市区域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告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申请材料
1.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申请书(附件2);
2.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章制度,统一食品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3.连锁企业基本情况及内部食品安全管控举措介绍;
4.其他规范管理辅证材料(如通过HACCP或ISO22000良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可提供认证及并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结果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随机抽取1-2家直营门店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书》。经审查发现其存在不适用情形的,应告知其不适用该申办方式。
(四)退出机制
1.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存在“告知承诺”适用范围说明(见附件1)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由出具《确认书》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取消“告知承诺”适用资格。
2.连锁企业自愿放弃“告知承诺”申办适用资格的,须书面告知出具《确认书》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并交回《确认书》;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3.被取消“告知承诺”适用资格的连锁企业,三年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4.凡被取消“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的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局及时将相关情况抄告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三、许可申办流程
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适用资格的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前,应当先行自查,符合要求的再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或基层监管所书面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证照联办时需同时提交):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企业无需提交操作流程文件);
(三)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四)《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
附件 2
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申办方式申请书
连锁企业总部概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食品经营 (管理型总部缺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体业态及 经营类别 经营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连锁企业管理情况 是 否 是否实施统一采购配送 是否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是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现有直营连锁门店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体 业态 经营 项目 所属 区域 食品经营 许可证编号 保证(承诺)申明 本人(单位)已知悉连锁企业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承诺符合相关要求。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接受取消相应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市场监管局 年 月 日
信用代码
许可证编号
附件4
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
(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
食许连锁确认( )第 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申请已通过资格审核,自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公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
食许连锁确认( )第 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申请已通过资格审核,自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公 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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