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1-01-06 点击:1027

发布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1-0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环文〔2020〕177号
实施日期: 2021-01-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2020年12月2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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