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1-01-05 点击:1002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从广西转移固体废物到自治区外进行利用的,转移单位要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为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相关事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利用的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规范固体废物(本文中所提固体废物均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制定本备案程序。
一、?备案材料
(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信息表(模板见附表)。
(二)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签订的利用合同(协议),内容包括利用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移时间、利用的方式、双方污染防治责任等。
(三)运输合同,固体废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应提供运输合同。
(四)营业执照,转移单位、接收利用单位、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
(五)利用能力证明。固体废物接收利用单位的环评文件等具有相应种类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
二、?备案流程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登录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3.240.189:8443/qysb/),在“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模块,按要求填写转移单位信息、接收单位信息、运输单位信息、一般工业固废转移信息,填写完成后保存并导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信息表及上述其他备案材料的盖章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经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后可认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备案完成后方可转移。
三、?其他
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运输过程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备案完成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固体废物至自治区外贮存、处置以及转移危险废物至自治区外贮存、利用、处置等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信息表
一、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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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转移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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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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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转移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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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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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转移固体废物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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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
转移量(吨) |
形态及包装方式 |
转移时间 (起止日期) |
转移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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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路线(途经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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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接收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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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接收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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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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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接收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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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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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运输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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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运输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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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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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运输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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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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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我单位已对废物运输者、废物接收者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了核实,认为废物运输者、废物接收者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运输、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相关手续齐全,本申请及有关附带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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