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阳江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1-05 点击:6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阳江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和弃置环境,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综合运用财政、保险、价格、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
三、建设范围
在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家禽1500万只以上的生猪、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承担集中处理全县(市、区)病死畜禽的任务。其他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建设无害化处理点,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四、建设内容
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的厂房、设备、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袋、贮存病死畜禽尸体的冷库、冰柜等。
五、运行机制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畜禽养殖大县阳春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集中处理本辖区的病死畜禽,同时可接受处理其他县、区的病死畜禽。二是其他县、区,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因素,采取委托处理或自建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机制。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建设无害化处理点,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化尸池、焚烧炉、沼气池等),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可分散建立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机制。无害化处理场根据其处理能力、辐射范围等因素,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负责到收集点收集辐射区内的病死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综合利用机制。可因地制宜采取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方式,鼓励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建立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心,采取先进技术和装备对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进行综合利用,以减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并降低运行成本。
(四)建立政策联动机制。各地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多渠道解决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认真落实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县(市、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县(市、区)、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积极宣传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不断提高企业和养殖户守法意识,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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