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青政〔2020〕89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2-30 点击:622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政〔2020〕89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江流域青海段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一)长江十支流水域。正源沱沱河、南源当曲、北源楚玛尔河以及长江上游通天河段;大渡河(玛柯河)在青海省果洛州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河段。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沱沱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楚玛尔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玉树州烟瘴挂峡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玛柯河重口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我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捕范围。

    二、禁捕期限

    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禁捕要求

    (一)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在禁捕水域或者禁捕期限内严禁出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或者其产品;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长江野生鱼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二)禁捕期间,因科研调查、监测、苗种繁育等特殊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沿江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担当尽责,坚持间题导向,落实落细举措,在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深化宣传教育、开展群防群治、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水生生物上久久为功,持续用力,确保禁捕制度顺利实施,禁捕工作高质量推进,为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青海贡献。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期限内违法从事捕捞、出售、收购非法渔获物或者其产品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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