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湖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湖北省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0-12-21 点击:689

发布单位: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0-12-17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1-2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根据商务部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湖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hbszgb@163.com;

    2、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620房,邮编:430015,联系方式:张蓓,陈洁027-85566166,857738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

    附件:“湖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17日

    “湖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湖北省老字号传承发展,提升湖北老字号整体形象、发展水平和品牌价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老字号”(Hubei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湖北老字号”认定对象为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第四条  “湖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50年以上;

    (二)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和鲜明的湖北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请“湖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和赞誉;

    (三)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四)国内资本或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申请“湖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企业信誉良好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认定原则与方法

    (一)“湖北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具备“湖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湖北老字号”的最终认定及发布工作由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组成“湖北省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开展“湖北老字号”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四)湖北省内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湖北老字号”。

    第七条  认定程序。“湖北老字号”的申报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调查甄别、认定评审、公示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步骤。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调查甄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认定评审: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知识产权、历史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湖北省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提出拟认定“湖北老字号”名单。

    (四)公示复核: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和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单位的认定资格。

    (五)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无实质性关联的,由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决定。

    (六)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七)核发证书:被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市场主体,由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湖北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湖北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湖北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湖北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十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湖北老字号”信誉。

    第十一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实物、资料;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检举,经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湖北老字号”称号,并在官方门户网站或公共媒体公示:

    (一)玷污“湖北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滥施许可,变相买卖“湖北老字号”标识的;

    (三)转让其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情节严重的或整改(6个月内)无明显效果的。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三条  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政策,对“湖北老字号”企业给予扶持引导,加快建设老字号数字档案,推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引导“湖北老字号”参加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引导“湖北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湖北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湖北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组织“湖北老字号”市场主体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北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湖北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湖北老字号”认定有效期为五年。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二十一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将暂停其“湖北老字号”称号使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省商务厅审定同意,可视情恢复“湖北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出现企业或商标注销的,或停止经营活动达3年(含3年)以上的,湖北省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相应的“湖北老字号”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湖北老字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如伪造传承谱系证明材料或实物等)行为的,一经核实,省商务厅将撤销相应的“湖北老字号”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湖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其经营者或持有者五年内不得参与“湖北老字号”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湖北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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