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2-04 点击:71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省防治指挥部),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哈尔滨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省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指导市、县级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省科技厅: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跨省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省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邮件、快件的检查,依法防止邮寄与疫区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哈尔滨海关: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相关的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检疫和检查;负责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负责铁路和机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
省军区和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工作。
省司法厅:在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省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
各级政府参照省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2.1.5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
各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进行相应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
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1.6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省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省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2 分级标准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1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多数市地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④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有5个县或者3个市(地)以上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⑤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1个市(地)有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⑦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③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地方政府组织乡村动物防疫组织人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省农业农村、海关、林草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市、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省政府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向农业农村部请求支援。
5.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市、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市(地)报告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地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市(地)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5.3.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扑杀处理组由各级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的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生人兽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源组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等。
专家指导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注舆情动向。
物资保障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市场监管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5.3.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省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政府应当参照省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8 信息发布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省农业农村厅可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普宣传防控知识,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病。
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7.2 表彰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兽医、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3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省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 物资保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结合《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此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储备物资,指按《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平时经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两类物资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
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
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
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火焰消毒机、消毒容器等。
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定位仪、电脑等。
封闭设施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8.7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 技术储备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宣传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2号)同时废止。
10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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