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7-14 点击:1473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重庆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已经市局2020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重庆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
为规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质量,保证全市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工作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发布),尚未制定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重庆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重庆市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在完成前期研究及文献查新的基础上,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见附件1),申报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计量器具命名应当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中的命名原则。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领域、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开展制(修)订工作所做的前期调查、研究、文献查新情况,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分析、工作计划、保障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二)立项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立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到申请单位。重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视情况需要可组织立项答辩或召开立项论证会。
(三)起草
1.立项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牵头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至少应有两家单位,起草组成员不能少于3人。起草组成员单位应当是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所涉及计量器具相关的生产、检定/校准、研究、使用等单位,起草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2.起草小组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按JJF1002、JJF1071要求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草案,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编写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以及中文译本等),并分送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业、计量技术机构、使用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全面覆盖有关单位。
3.征求意见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4.起草单位应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逐条确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包括正文、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以及中文译本等)。
(四)送审
1.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后,由牵头起草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送审。送审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送审申请表(见附件2)1份;
2)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1份;
3)编制说明1份;
4)试验报告1份;
5)不确定度评定报告1份;
6)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以及中文译本等1份。
2.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材料应当要件齐全,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内容完整,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五)评审
1.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返回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初审合格后方可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在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评审方式原则上为会审,对内容简单、技术含量较低且意见分歧较少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进行函审。
3.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专家评审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相关行业和科研院校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由5位以上(一般为奇数)专家组成。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熟悉规范涉及的计量器具相关行业,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评审组长还应当具有较好的组织和统筹能力。起草组成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审查。
4.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会审的,由评审组长负责带领评审组开展审查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等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评审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5.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函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送审材料分送专家评审组组长及各成员,由专家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表,评审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六)报批
起草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由牵头起草单位报归口单位同意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报批。提交材料如下:
1.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见附件5)纸质件3份及电子版;
2.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3.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正文报批稿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4.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5.试验验证报告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6.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报批稿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7.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以及中文译本等附件材料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七)公示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当在中国计量协会网站(http://www.cma-cma.org)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重要的地方计量校准规范视情况需要进行公示。
(八)发布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经过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同意,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报批材料不合格返回起草单位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九)复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后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2.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对需废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告废止。
(十)归档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的技术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申请表、审查意见表、报批表、文本、编制说明、试验验证报告、不确定度报告、批准发布公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行要求
本程序自2020年3月2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渝质监发〔201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
2.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查申请表
3.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材料要求
4.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评审意见表
5.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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