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04 点击:936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20〕2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0〕3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排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畜牧兽医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林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相关实验室,重点检查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省农业农村厅授权从事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实验室近3年(2018-2020年)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
检查内容详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附件1)。
四、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7月10日前完成)。由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并梳理近三年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集中抽查(9月25日前完成)。由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市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20%,要求兼顾不同系统实验室。其中,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必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人员开展抽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6月5日前将联系人信息(附件2)报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检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分析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补齐短板和弱项,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相关数据信息,并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附件3)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王治维
电 话:0351-8395215
传 真:0351-8395235
邮 箱:sxcadc@126.com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5号(邮编:030027)
附 件: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2.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3._____市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查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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