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5-28 点击:2478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5-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政〔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5-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提出以下措施:

  一、以实施“八项行动”为牵引,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一)加大投资带动就业。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发挥优势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带动就业作用。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实施新老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增加就业岗位。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工信厅、商务厅、科技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数字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挖掘内需促进就业。实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行动,引导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开展紧密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促进我省重点产业恢复发展,培育超千亿产业集群,创造就业岗位。实施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消费券、购物券,培育壮大新兴消费领域和热点,拓展文化旅游消费,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拉动就业。(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增资扩产、协同招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研究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指导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扩大就业。指导推动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平台企业,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拓展就业。支持我省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对实现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发展,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人力资源产业龙头集聚,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省发改委、人社厅、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负援企稳就业。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金融支持、降低成本等助企纾困政策,帮助企业保住更多就业岗位。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省工信厅、商务厅、人社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兜底保障保就业。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拓展扶贫车间、公益性岗位等就近就地就业机会,新增2000个扶贫公益性岗位。今年内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省人社厅、住建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为支撑,落实保居民就业

  (七)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实施“十个一批”扩岗行动。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力度,2020年全省公务员考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去年,今明两年适当调减事业单位控编比例。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企业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适当延迟录用接收,除限定专门面向2020年应届毕业生考录的职位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招聘(录)考试,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居、社区就业,开发1800个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或继续深造,扩大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20年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挖掘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见习岗位,安排7000个见习岗位吸纳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并优先留用,增设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创业,对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开发2000个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支持各高等院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按规定同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项目补助。(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退役军人厅、国资委,省征兵办,团省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相关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复产复工中优先使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实施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创新业态培育,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农民工回归农业稳定就业,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规模。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鼓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在县、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带动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强跨区域劳务协作,实施“6+1”劳务协作行动,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吸纳省外贫困劳动力的给予跨省务工奖补。扎实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创业。(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突出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完善线上失业登记功能,探索委托第三方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按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返贫、致贫人员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20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期限可延长一年。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除有明确规定外,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可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作为确认就业人数凭据。(省人社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支持开展共享用工调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今年内可根据规定按每人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我省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我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各地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占企业现有职工数15%(超过100人的为8%),可以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省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力度,建成一批职业技能提升中心。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福建行动计划,开展重点群体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强化服务保障为基础,确保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

  (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等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服务保障。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统筹就业资金结余等资金渠道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强资金绩效考评,将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予以倾斜。实施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探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效率。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岗位信息汇集更新机制。加强基层(含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组织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县级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各地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补助。(省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建立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加快推进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监测成果交换共享。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拓展政策知晓度和申办便利度,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省人社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海峡人才市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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