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5-06 点击:690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实施日期: 2019-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次修订)。

  二、《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02年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三、《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四、《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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