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来源: 贵州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0-04-24 点击:942

发布单位:贵州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04-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4-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禁牧休牧制度是草原生态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禁牧休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加快草原生态恢复,巩固草原保护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草原禁牧休牧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40 号)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禁牧休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禁牧休牧工作。

    二、科学组织实施草原禁牧休牧

    草原禁牧休牧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各地要迅速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40 号)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实施禁牧休牧,划定禁牧区和休牧区,对严重退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要依法实行禁牧封育。尤其是草原面积较大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禁牧休牧相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草原执法监督管理

    当前,草原已进入春季返青期,各地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要把扎实做好全年禁牧休牧作为草原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对草原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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