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4-03 点击:1128
成都天府新区城管和市场监管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原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附件
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特制定《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以大米、小麦粉、畜禽肉、水产品、蛋、蔬菜、食用菌、水果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包装而成的可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的冷链食品(采用速冻工艺生产的食品不适用于本方案)。
冷链食品的食品类别属于其他食品类,产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为冷链冷加工食品、冷链热加工食品。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申证企业应具备生产冷链食品全过程(必要的熟化杀菌除外)始终处于低温状态下的冷链工艺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清洁作业区空气菌落总数应保持在≤30 CFU/皿。
(三)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四、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生产场所核查。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与布局、内部建筑结构与材料、卫生设施及生产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生产场所应设置专用的初加工、冷加工、热加工(仅限有热加工工艺的产品)、包装、储存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等作业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应分隔。冷加工及包装、热加工及包装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洁净餐具存放应设置相应专用区域。
3.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采取措施实施有效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和消毒设施。
4.生产场所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保持清洁且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消毒和保持清洁。
6.清洁作业区定期进行空气质量监测。
(二)设施设备核查。
1.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设施。(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2)分选台(不锈钢、瓷砖贴面等);(3)热加工设施(蒸锅、炒锅等,仅限有热加工工艺的产品);(4)包装设备;(5)食品速冷设施(仅限有热加工工艺的产品);(6)通风和温控设施;(7)冷藏库;(8)冻藏库(仅限鲜冻肉类及动物性水产品)。
2. 必备的检验设备。(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生物安全柜(或超净工作台等);(5)微生物培养箱;(6)生物显微镜;(7)灭菌锅;(8)温度计(探针式或红外线式等)。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1.设备布局。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2.工艺流程。
(1)冷链冷加工食品基本工艺流程:原料验收→初加工(挑选、清洗、修整、消毒、漂洗等)→冷加工(配料、拌料等)→包装→成品冷藏贮存→冷链运输→冷藏销售。
(2)冷链热加工食品基本工艺流程:原料验收→初加工(挑选、清洗、解冻、修整等)→热加工(灭菌)→速冷→冷藏→包装→成品冷藏贮存→冷链运输→冷藏销售。
3.关键控制环节。
(1)生产加工时间限定。冷链冷加工食品:当天生产的同批次产品,从冷加工开始至送入成品冷藏库的时限应≤24小时;冷链热加工食品:当天生产的同批次产品,从速冷开始至送入成品冷藏库的时限应≤36小时。
(2)冷链冷加工食品。
①原料验收:冷藏食品原料表面温度应≤8℃,冻藏食品原料应为冷冻固态,无解冻迹象。
②初加工: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和消毒剂残留量的控制,初加工后食品应及时冷藏。
③冷加工:冷加工环境温度和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冷加工环境温度低于5℃,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冷加工环境温度处于5℃~15℃(含),半成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90分钟;
——冷加工环境温度处于15℃~21℃(含),半成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
(3)冷链热加工食品。
①原料验收:冷藏食品原料表面温度应≤8℃,冻藏食品原料应为冷冻固态,无解冻迹象。
②初加工:解冻环节的温度和时间控制。
③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④速冷:速冷后应立即送入冷藏库,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10℃以下所需时间应≤4小时;
——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5℃以下所需时间应≤6小时(前2小时应将食品中心温度降至21℃)。
⑤冷藏:冷藏温度应控制在0℃~5℃。
(4)包装、贮存及运输。
①包装:包装环境温度和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包装间环境温度低于5℃,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包装间环境温度处于5℃~15℃(含),半成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90分钟;
——包装间环境温度处于15℃~21℃(含),半成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
②成品冷藏贮存: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5℃。
③冷链运输及冷藏销售: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10℃。
④内包材使用前应进行灭菌处理,包装时与食品表面温度保持一致。
五、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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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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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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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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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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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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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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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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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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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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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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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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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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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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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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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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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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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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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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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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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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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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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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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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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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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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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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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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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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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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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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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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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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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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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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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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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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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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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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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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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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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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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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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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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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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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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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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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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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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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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切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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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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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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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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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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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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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水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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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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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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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调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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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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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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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饭、米粥、米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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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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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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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食冷链配送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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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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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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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材料应确保清洁、无毒、无异味。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餐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塑料餐盒应符合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规定。
七、标签标识,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一)产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
(二)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四)保质期。
1.冷链冷加工食品出成品冷藏库后,储存温度在0℃~5℃条件下,保质期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2.冷链热加工食品出成品冷藏库后,储存温度低于5℃,保质期不得超过24小时;储存温度5~10℃,保质期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3.申证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食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限。
八、其它要求
(一)应根据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相关标准、食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二)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三)本方案适用于成都市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四)本方案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术语和定义
(一)冷链工艺。为保证产品品质和安全,采用从原料、生产加工(必要的熟化杀菌除外)全过程处于低温状态下进行定量或定容包装、储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
(二)冷链食品。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的食品。食品在加工(必要的熟化杀菌除外)、储存、运输乃至食用前各环节需处于低温环境下。冷链食品包括冷链冷加工食品和冷链热加工食食品。
(三)冷链冷加工食品。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生产中无热加工(熟制)过程的冷链食品。
(四)冷链热加工食品。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生产中有热加工(熟制)过程的冷链食品。
(五)冷藏。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控制在0℃~5℃。
(六)冻藏。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保持冰冻状态储存的过程,冻藏温度应在-1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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