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0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内农牧通告〔2020〕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20-03-25 点击:130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20-03-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通告〔2020〕2号
实施日期: 2020-04-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区2020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和大黑河、无定河等2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由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边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0471-665204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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