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9号)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18 点击:955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市监发〔2020〕29号
实施日期: 2020-03-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更好解决我市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更好解决我市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行网上办理

  1.登记网上办理。“e窗通”平台提供企业设立变更全程网上办理服务,各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寄递服务。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网上政务事项。

  2.许可网上办理。全面实行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广告发布登记及申请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网上办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

  3.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部分区开展试点,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4.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对由本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企业提交办理申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核发电子证书。

  5.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销售经营者、保健食品和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许可新办、变更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由企业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并作出承诺,即核发许可。

  三、建立应急绿色通道

  6.为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整合营业执照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等事项,实行“一站办理”“一天领取”。

  四、延长许可有效期

  7.延长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对于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企业可于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证书延期。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六个月。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

  8.延长计量、认证、特种设备证书有效期。对于疫情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企业可于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证书延期。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考试工作,在疫情解除后即行恢复,人员证书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9.延长广告发布事项有效期。疫情防控期间,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于疫情解除后30日内及时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变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件有效期到期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0日。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10.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积极创制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增加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11.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对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移出申请。对于能通过监管系统、登记系统、数据中心、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企业已自我纠正的,无需企业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手续。对于申请原址移出的,企业出具承诺书后,可先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手续。企业因未及时年报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待企业补办年报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手续。

  12.实施审慎列异。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可按照上述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办理。对于疫情期间抽查检查时发现登记事项变更未及时办理的,可暂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实施行政处罚。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13.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哄抬口罩等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免除技术服务收费

  14.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对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停征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5.免除检验和咨询收费。对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免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市标准化研究院对标准信息查询、标准时效性确认等提供免费咨询。

  九、强化帮扶指导工作

  16.加强质量计量服务。对本市民用口罩生产企业跟踪服务,加强复产指导,协调检验机构开辟绿色检验通道。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做到有需即检,随送随检。对复工复产企业实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专人受理,全程跟踪,缩短试验时间和型式评价办理时限。

  17.加强标准化技术服务。依托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需求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开通条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依托网上办、寄递办等有效手段,加快办理商品条码注册,对涉及生产防控用品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确保24小时快速响应。

  18.全力做好“接诉即办”工作。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畅通对外公开电话、“两微一端”等政民互动渠道,全力办理12345企业服务热线诉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

  19.加大守信激励力度。积极归集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企业良好信息,可视情况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集中予以公示。

  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上述支持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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