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3-17 点击:973
《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拟提交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为提高决定修改质量,现将决定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为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含六十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小餐饮以外从事餐饮服务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督管理。
二、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一并实施小餐饮备案、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依法集中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办理营业执照与小餐饮备案、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一窗受理、一并办理。营业执照办理信息和小餐饮备案信息应当即时推送或者共享给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商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与小餐饮管理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小餐饮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是否从事网络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等信息。上述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餐饮备案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并更新获知的歇业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三、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并应当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
四、小餐饮经营冷食类食品(植物性冷食类食品除外)、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生鲜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上述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小餐饮经营者的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小餐饮安全经营指南,明确食品安全以及规划、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经营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阅。
行政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实施小餐饮备案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将小餐饮安全经营指南明确的基本要求以及风险提示和法律后果,以告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小餐饮经营者。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小餐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指导,自小餐饮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评估指导意见。
六、小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其中,依法应当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燃气应当符合《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使用合格的气源、燃气器具、调压阀和连接管,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技能。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做好油烟管道清理等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小餐饮经营相适应的仓储空间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遵守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构成违反规划、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小餐饮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三)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禁止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理;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八、小餐饮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九、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上述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评估等情况,确定小餐饮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小餐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十一、依法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对小餐饮经营者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提升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化水平。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小餐饮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餐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和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记录。
鼓励小餐饮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小餐饮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引导小餐饮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
十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小餐饮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与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将小餐饮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小餐饮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餐饮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经依法批准,可以相对集中小餐饮行政处罚权,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执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小餐饮经营场所瓶装液化气改用天然气工作,要求燃气企业按照规定做好燃气安全教育和提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小餐饮集中片区或者路段,统筹设置仓储设施、除油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加强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定,结合本地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加强对符合小餐饮特点的中小学生校外餐饮、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业态的监督管理。有关规划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鼓励龙头餐饮企业大力发展社区餐饮连锁网点,提升社区餐饮连锁化、品牌化水平。
十六、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决定实施前,小餐饮已经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按照本决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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