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更新时间:2020-03-09 点击:1014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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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0年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调整)

    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工作部署,围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民生和社会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等要求,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立改废释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积极服务和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20年度拟安排计划项目22件(其中法规项目14件,决定项目8件);立法后评估项目2件;调研项目20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项目

    法规项目

    1.《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9年度结转审议法规项目,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3.《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条例》(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订)(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4.《湖北省慈善条例》(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项目

    15.《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2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6.《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荣誉称号的决定》(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渔的决定》(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后评估项目

    1.《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评估报告)

    2.《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评估报告)

    (三)调研项目

    1.《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

    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修订)

    4.《湖北省军民融合工作条例》

    5.《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

    6.《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7.《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

    8.《湖北省社会治理条例》

    9.《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10.《湖北省消防条例》(修订)

    11.《湖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12.《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13.《湖北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14.《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5.《湖北省梁子湖保护条例》

    16.《湖北省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17.《湖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1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0.《湖北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清理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经过评估和清理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及时纳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或废止,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法规权威性和统一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要求和省委工作要求,结合深化机构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实际,对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阻碍改革发展、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与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碍市场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认真开展证明事项、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及就某部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作出的决定,适时安排审议。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建2020年度审议项目领导小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小组,及时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召开法规项目协调会议,对法规起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协调会议意见,形成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法规草案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时间和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两者之间不少于两个月。需要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法规工作室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将调研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作为编制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调研项目条件时机成熟、准备工作充分的,可随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坚定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自觉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坚持省委领导立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计划通过前报送省委研究审定;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等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领导,夯实各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二)健全立法工作领导体制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项目组织体系,坚持实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部署“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健全立法项目责任体系,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全程负责、分段领跑”的责任体系。建立法规项目论证评估体系,对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规草案在起草责任单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议案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等“五个之前”,组织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

    (三)完善立法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立法项目选题论证机制,统筹谋划立法项目。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立法选项渠道。完善法规选项课题研究、论证评估制度,统筹立改废释,统筹立法计划项目、调研项目,增强立法选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完善立法项目方案、法规草案论证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审查修改,审议提出、修改和表决机制,把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采取联组审议;灵活把握审次,以“两审三通过”为基础,开展“多次审议”和“隔次审议”;对法规草案中关键条款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实行单项表决或者逐项表决。完善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对改革领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立法安排;对急需的立法项目,依法采取立法、修法或者法规实施问题的决定等形式以及增加会次、减少审次等特别程序及时推进落实,提高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

    (四)加强对市州及自治县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导

    建立省市州及自治县立法项目选题、工作安排、调研和咨询论证、审查批准联动机制。统筹省市州及自治县立法项目,不搞重复立法、同名立法,增强立法整体实效。按照“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和“五个之前”的总体要求,指导市州及自治县人大制定法规项目工作方案,全程掌握各市州及自治县立法推进情况。支持市州及自治县人大组织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对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论证。选择市州及自治县重要法规,组织市州及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人员开展联审联评,共同研究。组织市州及自治县人大围绕机构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阻碍改革发展、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与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碍市场统一的法规,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五)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健全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规程,坚持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完善并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创新备案审查方式方法,强化备案审查刚性约束,对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和纠正,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平台向下延伸。加强对市州备案审查工作联系和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全省备案审查整体水平。

    四、着力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夯实法规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将监督工作与推动法规有效实施结合起来,统筹运用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立法后评估等形式,切实担负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责。法规通过后,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或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解读立法宗旨、重点内容,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法规出台后及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严格落实法规实施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法规实施报告与法规实施方案的有效衔接,形成闭环效应。建立法规立改废释与执法检查、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衔接制度。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组织开展法规清理,一揽子打包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集中解决地方性法规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五、加强立法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完善以立法各环节工作规程为主线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依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引导地方立法实务需求与立法理论研究供给对接,促进立法实践工作人员和立法理论研究专家、实务专家三者有机结合,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创新立法听证制度,选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草案组织开展基层听证、网上听证和第三方听证。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调整、优化联系点数量和结构,拓展联系点功能。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立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加强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建设,选优配强立法工作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立法人才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培训、立法实践、多岗位锻炼等形式,提高立法干部综合能力,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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