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冀粮电〔2020〕4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03-05 点击:904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0-03-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电〔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3-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统筹推进新冠肺炎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有关要求,督促粮食购销企业复工。春耕生产即将开始,部分农民需售粮备耕,随着粮食加工企业陆续复工,原粮需求增加。当前我省疫情相对稳定且呈逐步下降趋势,低风险地区已在安排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取消了国道、省道通行限制,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扰和问题;中风险地区也在组织人员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同步推进。各地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组织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的粮食购销活动,为农民售粮创造条件。

  二、加强协调,做到粮食收购和疫情防护两不误。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统筹抓好科学防控和粮食收购工作。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在依法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地区,科学指导农民有序售粮。要利用好粮食经纪人这个企业与农户、售粮与收粮之间的纽带,确保有人收粮。要采取整村推进、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方式,引导农民有序错峰售粮,避免因人员聚集发生疫情或舆论风险。复工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确保复工人员“零感染”。

  三、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复工方案,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管理。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员工安心复工,购销经营有序进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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