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681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各隶属海关、林业和草原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2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为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我省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成都海关、省林草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020年第4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于1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作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4号) 全省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此次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将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全方位加大对疫情期间我省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的取缔和打击力度,对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坚决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全省范围内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相关经营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
对全省范围内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场所入口张贴醒目告示。直至全国疫情解除之前,严禁任何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进或运出场所。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违反《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执法联动,突出案件查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物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要充分发挥“12315”、“110”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对查获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加强公众宣传教育,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指定联络员,于每日上午10时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前一日“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双休日不间断),总局文件要求报送前一日工作开展情况改为报送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材料,可以次日补报。典型案例按照“发现线索的日期、采取了什么执法检查行动、认定了什么违法事实、作出了什么行政处罚决定或正在调查中等”模板编写上报。二是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EXCEL模板文档进行填报统计表,不使用Word文档报送。三是统计报表及典型案例均报送到省局稽查总队邮箱scjc4540@vip.sina.com。四是各市(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隶属海关、林业和草原局对口上报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尹川 蒋涛
联系电话:028-86757293 86780395
邮箱:scjc4540@vip.sina.com
省公安厅
联系人:沈 蘶
联系电话:028-83221053
邮箱:609185499@qq.com
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 苏安玲
联系电话:18381027099
邮箱:scsyzc@126.com
成都海关
联系人:唐 杰
联系电话:13708006725
邮箱:310868616@qq.com
省林草局
联系人: 杨坤林
联系电话:028-83222850
邮箱:sclcdzw@163.com
附件: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
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统计项 |
当日新增数量 |
累计数量(原则上自 1月20日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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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举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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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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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联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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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活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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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经营者(个/次) |
线上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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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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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经营场所(个/次) |
农(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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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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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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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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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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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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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经营场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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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饲养繁育场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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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野生动物及制品 |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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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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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
查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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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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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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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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