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92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自治区药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监管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集中力量、找准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查处违法行为工作指引清单》(见附件),重点查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非法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用品、非法制售假劣药品、非法制售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相关行政违法案件,在适度简化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要做到依法依规、快而不乱,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简化、压缩行政处罚告知等当事人权利保障环节的必要程序和期限要求。遵守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基本程序要求,规范履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查封、扣押等程序和措施。

    二、从重处罚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市监发〔2020〕7号),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处罚幅度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快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案件要加快办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在充分保证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式。

    执法办案机构对于获得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立案,尽快进行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可以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第一时间移交下一环节;案件移交审核后,审核机构要立即组织审核;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听证案件罚款数额下限为对自然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不具备举行现场听证条件的,可以采用书面陈述和申辩、互联网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式办案的,要做好相关记录。

    四、注重协作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负责办案、审核、听证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时发现的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必须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告。

    五、加强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集中精力专司投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案件查办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宣布疫情结束之日停止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查处违法行为工作指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查处违法行为工作指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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