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1-13 点击:842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8 801 801.3 801.5 分类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 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2 209 209.3 /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物及工具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以下 <3000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T 2460-1999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5-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甘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2018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
2018 年聚碳酸酯( PC )饮用水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方案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6.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
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库、成品车间(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有企业抽样(特殊情况可在企业协助下抽样)或在指定样品抽样。
联线生产的产品取样位置:产品生产出来后到食品包装之前取样;样品至少分四次取完,每次间隔约1分钟,取出的样品混合后按表3要求分成2分。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见表3。
6.3样品处置
从3个包装箱中分别平均抽取样品,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复检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机构。
样品有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5、注意事项
检验机构接受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表3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序号 产品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已包括备用(复检)样品) 1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及执行企业标准的食品包装用PET瓶 从生产企业的自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进行抽样检验。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 40个(其中备样20个)(各配同样数量的盖) 2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 共抽取18个(配同样数量的盖)(其中备样9个) 3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及执行企业标准的塑料餐饮具 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个 抽样数量为3提(其中备样1提),(每提不小于50个)
备注:1.对特殊形状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表及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数量。
2.抽样人员应按照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的要求,在《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样品检验信息备注》填写该包装物所接触的食品的类别、预期使用条件等信息。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别见表4~表6。
表4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T 2357-1998)、
食品包装用PET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密封性能 QB/T 2357-1998中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QB/T 2357-1998中4.6、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2 跌落性能 QB/T 2357-1998中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推荐性 QB/T 2357-1998中4.6、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3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 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 6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 7 感官 GB 4806.7-2016中4.2 强制性 GB 4806.7-2016 ● 8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21-2016 ● 9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44-2016 ● 10 锑迁移量 GB 4806.7-2016中 强制性 GB 31604.41-2016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5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QB/T 2460-1999)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密封性能 QB/T 2460-1999中4.6 推荐性 QB/T 2460-1999中5.7,检样3个 ● 2 跌落性能 QB/T 2460-1999中4.6 推荐性 QB/T 2460-1999中5.8,检样3个 ● 3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 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 6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4806.7-2016中4.3 GB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 7 感官 GB 4806.7-2016中4.2 强制性 GB 4806.7-2016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6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
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b 1 微生物 指标 大肠杆菌 GB/T 18006.1-2009中5.9 强制性 GB14934-2016 ● 致病菌 GB/T 18006.1-2009中5.9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 霉菌 GB/T 18006.1-2009中5.9 GB 4789.15-2016 ●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8-2016 ●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2-2016 ● 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9-2016 ●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4806.7-2016中4.3 强制性 GB 31604.7-2016 ● 6 感官 GB 4806.7-2016中4.2 强制性 GB 4806.7-2016 ● 7 跌落性能 GB/T 18006.1-2009中 推荐性 GB/T 18006.1-2009中6.8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表4~表6中A类指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指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标。
7.2检验注意事项及不合格项的复验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判定原则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的检验结果按照本规范表4~表6中各自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9.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9.2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响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
(2)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由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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