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1-15 点击:1322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1-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下列规范性文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废止: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沪工商消〔2015〕141号);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规〔2017〕1号);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工商法〔2016〕189号);

    4.《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置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5〕8号);

    5.《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5〕288号);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134号);

    7.《上海市锅炉修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214号);

    8.《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492号);

    9.《上海市食品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

    10.《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1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15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