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市场监管检查事项指南》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20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12-16 点击:1226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特食〔2019〕520号
实施日期: 2019-12-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市场综合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和健康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市场监管检查事项指南(试行)》(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指南》)和《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表(试行)》(见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检查表》),用于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南》列出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线下经营者和线上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检查内容、法律规范要求及法律责任条款,可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经营领域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案件稽查等行政检查中适用。

  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者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用《检查表》对检查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在《检查表》中记录检查结果。其中《检查表》(包括线下经营者、线上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检查事项”1—4项为必查项(食品安全事项)。

  三、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表》内容评定每次检查结论。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本年度各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每次检查结论,综合评定其年度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监管风险等级,并确定其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监督管理的重点事项(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市场监管检查事项指南(试行)(适用线下经营者)

  2.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市场监管检查事项指南(试行)(适用线上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

  3.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表(试行)(适用线下经营者)

  4.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表(试行)(适用线上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

  (附件请下载查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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