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9-10-18 点击:1195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9-10-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实施日期: 2019-10-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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