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7-26 点击:730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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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国际上已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质量奖励制度。本市2001年设立上海市质量金奖、2008年设立上海市市长质量奖,2012年2月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设立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2016年9月,根据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等形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突出了鼓励创新、完善程序、加强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2018年12月,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为适应本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质量提升行动部署、打响“四大品牌”、优化营商环境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行《办法》在评审程序的公开透明简化、企业申报参与途径、奖励力度和激励作用发挥、获奖企业后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还有不足,需要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为此,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企业、专家、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7月11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框架不变,仍为六章,总的条款数量减少至三十四条,较原《办法》减少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增强公开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是质量奖励制度的核心,围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本次修订优化了评审组织体系、明确了审定委、审定办、评审组的工作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七、八、九条);增加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内容(第十四条);增加向社会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环节(第十五条);增加异议处理机制(第二十五条)。

    二、突出激励引导。设立政府质量奖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评出多少数量的奖,而重在树立质量标杆企业、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励引导更多企业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等(第六条);加强对企业质量提升的培育和指导(第十条);区分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的申报条件,深化组织与个人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提升长效机制(第十一至十二条);突出评审过程重在对申奖组织和个人提出质量改进建议、提炼质量管理经验(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宣传推广的主体(第二十一条)等。

    三、优化申报途径。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指导,本次修订取消了质量金奖按制造业、服务业等的分类,鼓励各类不同业态、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组织与个人积极参与申报(第三条);增加企业直接报送通道(第十四条),进一步拓宽各类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渠道,帮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

    四、简化评审程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突出政府质量奖的服务引导功能。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评审程序,将“申报、推荐”两个环节合并(第十四条);提出5年内曾获中国质量奖和区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与个人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第十五条);删除“公众评价、陈述答辩”两个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五、完善监督管理。本次修订加强了组织或个人获奖后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政府质量奖的权威性、含金量,包括:加强信用管理,要求申报企业、个人无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十二条);明确获奖组织三年内每年应如实填报相关绩效报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加严管理,有关申报方提供虚假资料的,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并将其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等,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第二十八条);增加质量奖励评估制度,以督促改进工作(第三十条);增设“回访制度”条款,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获奖组织回访、督促整改等(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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