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8-06 点击:83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2019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安委〔2019〕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2019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1.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组建新一届食品安全全省标准评审委员会。制修订一批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宣贯培训、跟踪评价,深化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服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小麦粉加工精度实物标准制修订。(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提升地方风险评估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业局、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环节监测抽检力度,开展畜禽产品中环境污染物、粮油作物产品生物毒素安全风险评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和节肥节药,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农药兽药准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推广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试点工作,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蛋禽违规用药、牛羊肉“瘦肉精”、生猪屠宰注药注水、水产养殖非法添加、农药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的目标要求,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强化耕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抓紧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和应用,做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自控奶源基地,建设和升级改造,完善奶畜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控体系,提高原料奶质量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启动新一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三年全覆盖”检查,并在年内完成。督促企业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主动报告风险,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保障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和减少食源性疾病事件。推行“明厨亮灶”,年底前实施率达85%以上,逐步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推进全省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良好等级以上比例达100%。逐步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制度。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管。(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规范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扩大“明厨亮灶”覆盖面,全省获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率达到30%,总数达10万家;推广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标准化水平。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线上监测、线下检查。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省清真标志牌换发工作,加强流动穆斯林的服务和管理。(省民委负责)配合做好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终期验收考核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全过程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以“科学认知保健食品 明白理性放心消费”为主题的保健食品“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专项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以批发市场、农村集市、大型超市、专卖店、药店、电商平台、电话营销等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超批准范围宣传保健功能、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督促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管理,压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全省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依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做好超标粮处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大力打击食品走私,防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走私食品案件线索的移交接收和研判处置,严厉打击通过伪瞒报、串用配额、虚假核销等方式走私大米、小麦、玉米等农产品和食品的违法活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食糖、冻品等食品偷运走私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断走私食品海上通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进出口食品企业纳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估方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省食安办、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立法进程,按照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做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的审核修改等工作。(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食品许可改革,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探索“公开承诺”“先证后查”管理,在食品经营许可试点“告知承诺制”,优化小作坊准入服务,推进小餐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江苏省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流程规范》,促进网络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制定出台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相关规范性文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依法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内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整治重点。持续组织开展食药打假“利剑”行动,定期挂牌督办食品安全大要案件,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区域性、方面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行业性、内幕性“潜规则”问题。(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建立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自查,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标识制度,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原产地追溯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关口,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快速检测作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加强食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加大农药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强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保证年度食品抽检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100%、抽检结果信息应公示率10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100%。加强抽检结果分析和应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6.防范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养老机构、社区助餐点、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等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摸清地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底数,健全档案,完善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食品小作坊提升行动,推动全省60%以上食品小作坊纳入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蜂产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对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积极推进重点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7.简化准入审批流程。推动实现“一网通办”“掌上办”,推进许可证照电子化应用。对低风险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改革,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备案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8.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对新业态、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统一维权服务平台,切实提高处置效能。完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督促保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控制和理赔服务,有效发挥保险风险分担的重要作用。(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关闭取缔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全面实施牛羊家禽集中屠宰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依托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继续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危害物监测识别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研发一批适用于快速检测、应急监测的检测方法、试剂、设备,加强技术创新和成熟技术应用推广。积极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申报,争取更多的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项目获得国家专项支持。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再建6—8个重点实验室,将真菌毒素、非法添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倾斜给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食品安全云服务平台”建设,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提供信息支撑。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重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建立重点食品追溯协作平台,发挥“智慧监管”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广探索依托城市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工艺技术,新增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1200吨/日。(省住建厅负责)
20.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深化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肉制品覆盖60%、食用植物油覆盖70%,鼓励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主导产品全覆盖的基础上扩大覆盖品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域内80%以上规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到2022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可追溯率达90%以上。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工作机制,加大对省追溯平台应用和推广力度,整体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覆盖面,提升追溯产品影响力。运用移动支付、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追溯体系创新升级。探索构建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二维码质量追溯体系。鼓励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向上下游延伸追溯链条,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创建,提升追溯成效。(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引导。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提高食品安全认知和科学素质水平,增强公众消费信心。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发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委会、高校、社会团体等作用,针对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疑解惑、科学辟谣,传播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不断增强尊法守法意识、诚信意识。(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开展创建健康促进学校活动,把食品安全纳入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和学校健康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负责)
2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完善评议考核方式方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度建设、评议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省食安办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地区年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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