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08 点击:157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项原则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有利于提升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解决制约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二、立项范围
(一)立项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我省省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交叉重复。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有必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强制执行的项目优先列入立项计划。
三、立项重点领域
(一)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
(二)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三)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四、立项申报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立项建议应当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研究基础,行业内广泛认可。应当包括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三)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在以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牵头承担同一领域的多个标准。
(四)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和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
五、立项建议报送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填写,并发送至电子邮件(wstspaq@163.com) ;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所填写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
(四)报送的立项建议,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列入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赵 琪
电话:0451—87258468
通讯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邮政编码:150090
附件:黑龙江省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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