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皖食安办〔2019〕9号)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27 点击:1204

发布单位: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食安办〔2019〕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我省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强化风险防控,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近期,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予以明确。夏季是食物中毒易发、高发季节,也是亚硝酸盐易误食误用的季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亚硝酸盐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认真做好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的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严禁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个人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本辖区内亚硝酸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组织开展拉网式风险排查,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消除监管死角;要彻底清理整顿盐业市场,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实行登记制度。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教育、住建、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对本地区亚硝酸盐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置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建筑工地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等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行业相关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亚硝酸盐相关犯罪行为的侦办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微信、微博等渠道,向市民宣传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及识别假劣食盐等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亚硝酸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加强食品制作过程控制的科学指导,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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