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5-08 点击:1118
各区市场监管局、稽查总队、审查中心、有关企业、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的工作要求,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保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管委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份,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维护质量安全和提升质量水平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重点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以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为重点产品。
(二)重点内容
结合总局《通知》中重点关注问题,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检验等方面。对销售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是否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等方面。
三、工作分工
质量监督处负责牵头协调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生产许可证注销等工作;认证认可处负责牵头协调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对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的专项检查,对申请许可证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相关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工作;信用监管处负责牵头推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等工作;稽查总队负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点产品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等工作;审查中心负责对重点产品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及后续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对重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公示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等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要立即按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各重点产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抓紧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进入市场。
(二)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
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检验等方面;此外,对电线电缆生产企业,要通过合同、生产计划、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方面,严查是否存在生产"打折"电缆情况;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重点检查现场是否正常生产,所生产的产品及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一致。对食品用纸包装生产企业,要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产品信息标识,是否存在回收料等情况。
对销售经营者,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是否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三)加大获证企业的退出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前安排对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和后续检查,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严格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不合格企业,要加大退出力度。对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和认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书。对不再从事重点产品生产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开展检验机构的检查
对为企业申请许可证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检验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检验不规范等行为;对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机构和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生产及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未抽到样品的生产企业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同时,要严格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程序,依法严肃处理不合格违法行为。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等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六)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在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法将违法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按照《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托我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以前完成)。各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并将自查和整改报告报本辖区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底以前完成)。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梳理本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结合地区实际状况开展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理。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地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建议及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内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具体实施,落实工作要求。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每阶段工作小结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各相关单位要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组织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并将书面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管委质量监督处。
联系人:质量监督处 赵纲 联系电话:27182038
认证认可处 张争 联系电话:27182094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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