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关于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05 点击:1130

发布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5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我局代拟了《关于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chenney@163.com;

  二、联系电话:0571-89769132( 传真);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邮编:3100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自觉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新期望,围绕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更好的“管”促进更优的“放”和“服”,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突出问题和效果导向,加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应用。到2019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建成应用;到2020年底,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智能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信息全面互通;到2022年底,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平台支撑,突出监管智能化。

  1、加强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是省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大任务,是落实国务院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双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衔接的重要支撑。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统一监管平台整合融合。2019年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实现统一监管平台全面应用;2020年底,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实现统一监管平台全面应用。

  2、纵横贯通“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公告、“两库”建立、名单抽取、结果录入公示、数据存档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抽查计划、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等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依托统一监管平台的主体执法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信用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高风险和失信对象实施重点抽查、精准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大力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发挥统一监管平台联通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优势,探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长三角一体化”。

  (二)统一基础要素,促进工作规范化。

  1、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项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形成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其中,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统一建立随机抽查“两库”。省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在统一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专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自然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参与,分类建立专业机构名录库,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3、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部门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对本部门清单包含的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与要领,统一检查结果判断标准和后续处置措施。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从任务设置到监督考评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抽查精准化。

  1、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突出监管重点,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本部门以及市县两级抽查工作要求。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重点和参与部门,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形成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各类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被投诉举报、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科学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合理整合同一对象涉及的抽查任务,并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严格依法处置,实现效能最大化。

  1、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部门后续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维护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

  2、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机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全面落实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举措,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列入有关“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3、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并建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

  (二)强化工作落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省政府对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省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工作责任,在统一监管平台建设、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工作细则和年度计划制定、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抽查,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职责。

  (三)明确责任边界。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和实践成果,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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