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9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18 点击:134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厅发〔2019〕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9年我厅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19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到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支持,确保监测计划按时按质实施,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检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抽样品种、抽样单填写和工作纪律、检测等有关要求。有市级饲料监测经费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与我厅的监测计划进行对接,制定本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质量。

  二、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监测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对已经完成市本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单位,可将检测任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但抽样任务不得委托,。要合理确定抽样时间、地点和对象,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要严格遵守《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监测人员要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 “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涉及外省的,应同时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和我厅畜牧与饲料处,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我厅将把饲料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9年绩效考核(100%完成率及对不合格品生产经营企业的100%查处率)。各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依法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并及时向我厅畜牧与饲料处书面报告查处情况(不合格检验报告为区外市或县级质检机构发送的,还应及时反馈给该市或县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不及时的,我厅将进行通报。

  四、对承担单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我厅将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不及时发送不合格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及时上报材料。请各市于3月30日前,将2019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联系表报送我厅畜牧与饲料处。

  抽样及检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畜牧与饲料处或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

  厅畜牧与饲料处:卢丽枝、孙旭波,电话:0771-5829768,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韦良云、刁培渊,电话:0771—3934595、0771—3130234,电子邮箱:gxsysl@163.com。

  附件:2019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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