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5 点击:1823
各市农委、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201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经省农委和省公安厅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发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开展本地县域间异地核查工作。要坚持审查标准,对人员资质、营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严格审查,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符合《辽宁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要求,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有关资质要求遴选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审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要规范受理、审查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各环节审查时限要求和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在审查工作中不得出现营私舞弊、推诿、不作为等行为。
二、加大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峰期、种植结构特点、用药习惯和用药时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1日后,要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单位。要严格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按有关抽样要求抽取有效样品,准确填写抽样单,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样品检测。立案处罚时要对违法行为判定准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做好案卷整理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制度,畅通举报信息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确保举报案件及时受理、高效办结、定期发布。要逐步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人员的监管。
三、强化行刑衔接,严查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通报双方有关农药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按照《危害农药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内容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做好衔接配合,充分发挥技术、系统和资源优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协同办案能力和水平,共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要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跨地区等违法农药案件或其他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采取联合执法办案、上级挂牌督办等形式,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从查控方式、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违法农药案件时,需对农药进行检测、判定时,农业部门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普法宣传,科学指导用药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培训、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本地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开展全覆盖式宣传。要普及《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新规定新要求,重点宣传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有关规定和办理流程等内容,营造依法办证、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指导农民识真辨假,科学选购农药,依据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照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严禁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
省农委联系人:孟威
省公安厅联系人:蔡党毅
附件: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通告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通告
各农药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净化农药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省农委和省公安厅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广大农药经营业户守法经营,严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及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在2018年8月1日前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农药。广大农药经营业户要根据农药经营范围及时向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核发农药经营许可,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
二、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需符合《辽宁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对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进行处罚。
三、合理推荐农药产品
广大农药经营业户在销售农药时,要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人。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广大农药经营业户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法经营。2018年8月1日后,省农委与省公安厅将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农药的单位,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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