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0020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牌子。承担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山西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 负责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 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 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省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推动全省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 指导、协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七) 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 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省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省公安机关依法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太原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太原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太原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太原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太原海关通报,由太原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省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
6.与省版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7.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值班、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机关后勤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二) 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评选表彰、外事及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制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管理、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 综合研究处。承担协调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策研究和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与评估。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四) 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细化行政执法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省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 执法稽查处。拟订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负责全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六) 登记注册处。拟订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依规承担应由省局办理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指导全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全省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七) 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全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全省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行政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省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负责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指导省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经营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全省网络市场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依法打击网络商品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监测平台建设及应用工作。
(十一) 广告监督管理处。承担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全省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全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全省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全省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十二) 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省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办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指导全省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盐专营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省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 餐饮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全省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十) 计量处。拟订全省计量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全省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承担全省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制(修)订、发布和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资源计量和环境计量工作。开展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 标准化协调推进处。拟订全省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省标准化综合改革工作,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工作。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层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订工作。协调管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推进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办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 标准管理处。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全省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三)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拟订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协调推进全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四)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承担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及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及专利奖补、奖励等工作。
(二十五)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拟订和规范全省知识产权交易的制度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组织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六) 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七) 科技和财务处(内审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省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科学普及、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预决算,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八) 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承担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修)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和处室开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十九) 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处。在省委组织部、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领导指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负责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各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5正(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51副(含市场稽查专员2名)。
第六条 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山西省价格举报中心)行政编制由47名调整为41名;山西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行政编制由49名调整为46名。上述两个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示范区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示范区质监局)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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