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8 点击:1215

发布单位: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12-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河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商务厅(简称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四)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食糖除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拟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定和推进全省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批和备案;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批和备案;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省吸引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十)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我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指导我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十一)配合商务部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我省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十二)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省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负责全省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十五)监测分析全省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省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值班、公文处理、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承担督查督办、制度建设、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编制全省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商务运行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参与重要会议组织并承担会议材料准备工作;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商务领域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河北省外商投诉服务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我省商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指导、规范行政许可,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导、协调外商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受理、处理、协调、转办、督办外商投诉案件;指导、协调涉外企业境外维权,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五)财务处。协调申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等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管理监督;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负责部门预决算、厅机关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公积金等管理工作,协调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本部门资产、基建的核算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援助资金管理工作。

  (六)市场体系建设处。研究拟订全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商品市场标准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流通业发展处。负责提出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完善国内贸易市场组织体系;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流通方式发展,促进流通标准化和现代流通技术进步;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构建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对拍卖、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

  (八)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河北省商务应急管理办公室、河北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监测、分析省内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加油站和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拟订酒类流通规划和政策,负责酒类流通发展和促进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九)市场秩序处。牵头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牵头推动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内资直销企业市场准入初审;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十)对外贸易处(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协调全省货物进出口工作,拟定全省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监测分析全省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及有关目录,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十一)服务贸易和商务服务业处。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业出口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我省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承担全省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生活服务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批、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统计工作。

  (十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监督全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负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备案;承担我省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指导、管理我国对外援助涉及我省项目实施;负责指导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组织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培训;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统计工作。

  (十四)投资促进一处(河北省投资促进局)。指导全省吸引外资工作,拟订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吸引外资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对欧洲、美洲地区的吸引外资工作,建立常态化招商网络,推介我省投资环境;对接重要客商和投资促进机构,推动重点合作项目,组织吸引外资系列活动。

  (十五)投资促进二处。规范全省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统筹协调对亚洲、大洋洲及台港澳地区的吸引外资工作,建立常态化招商网络,推介我省投资环境;对接重要客商和投资促进机构,推动重点合作项目,组织吸引外资系列活动。

  (十六)开发区管理处。拟订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升级、扩区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评价考核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组织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培训工作;协调解决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担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协调、督导全省开发区改革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贸易救济调查和世界贸易组织处。配合商务部调查国(境)外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其做法;做好进出口商品贸易救济案件调查工作,指导、协调涉案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申诉;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配合商务部进行进口安全审查及执法调查工作;承办商务部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省贸易争端相关工作;按规定对我省贸易政策进行合规评估,负责相关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

  (十八)国际经贸关系处(台港澳经贸合作处、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建立沟通和信息联系机制;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省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商务外事制度拟订和商务外事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我省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制定我省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本系统、本单位所属处级及以下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办理邀请外商来冀手续。

  (十九)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贯彻执行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承担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8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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