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3-14 点击:1122
为更好地服务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组织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3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药物食品处 李磊
联系电话:028-86135820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起草、发布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企业标准科学合理,并对企业标准及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四川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为备案登记机构。
第五条 企业申报备案前应将其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在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td.gov.cn/)上公示(不少于20日)。
第六条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四川省内进行工商登记;
(二)企业承诺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中一项或多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在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上传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集团证明。
第八条 满足备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上传到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需要补正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 《备案登记表》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证,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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