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05 点击:1342
各市农委,广德县农委、宿松县水产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8﹞99号)要求,为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9日
安徽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通过对从事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相关经营利用行为,确保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事中监管
(一)结果反馈
及时将农业农村部通报的我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结果转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由窗口负责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建立监管档案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结果》文件复印件。2.《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书。5.技术报告。6.物种来源证明。7.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场所平面图或照片。8.人工繁育档案、经营利用档案。9.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10.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三)加强信息共享
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与农业农村部渔业局以及省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企业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及经营利用行为合法。
三、事后监管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和渔政管理工作的举报,省农业农村厅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
(二)凡是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的企业,均要纳入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适时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我省及相关企业进行抽查督导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撤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吊销《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在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渔业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对承担行政审批人员监督,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执法人员监督,重点对渔业执法人员是否适时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渔业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对不符合渔业执法人员任职条件的,不得从事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宣传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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