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藏政发〔2018〕41号)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2-28 点击:1313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藏政发〔2018〕4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和取消,现予公布。

  附件:1.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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