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25 点击:1368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安全工作。近日,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农历正月应密切关注农村酒宴安全》文稿上,就农村酒宴安全作出批示要求。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农村集体聚餐安全隐患,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酒宴安全管理指导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集体聚餐安全事关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村和谐稳定。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积极性,把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督查纳入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调研指导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农村集体聚餐安全事故。

  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举办者和承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要做好食品加工聚餐场所环境卫生,具备设施设备,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承办者要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规范制作加工,防止人为污染食品。要保持食材新鲜,不得采购过期、变质、腐败的食品,以及“三无”白酒、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肉及肉制品等,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农村居民凡因婚庆、乔迁、做寿、升学以及其他活动需要集体聚餐的,需提前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置办原因、规模、地点和方式,提交集体聚餐安全书面承诺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病死畜禽、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依申请加强对特定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提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现场指导,必要时对农村集体聚餐食材进行快速检测。村民委员会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委会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利用农村集贸市场、街道、学校、宴席现场等平台,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以禁采禁食野生蘑菇、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科学处理病死畜禽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农村自办宴席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作为反面教材,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事故的危害、造成的影响及带来的损失。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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