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1-18 点击:4389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通知》要求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重强抓”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二、工作措施

  (一)省局统一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样式内容,由各市统一制作文本,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二)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按照承诺许可后公示、反馈、移交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业务人员对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落实,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四)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自12月始,各市于每月5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局相关处室。

  附件: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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