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1-04 点击:1015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超期失效的文件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农委[2013]47号),超过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二、 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
将市农业农村委现行有效的《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津农委[2014]33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中,所有的“市农委”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委”,所有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附:市农业农村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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