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1-02 点击: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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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8〕2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并经安徽省统计局审核批准(皖统函〔2018〕16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2. 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3.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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