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8〕79号)

来源: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2-19 点击:891

发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2-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粮发〔2018〕79号
实施日期: 2018-12-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商务委(粮食局):

  《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2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2月14日

  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指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施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在本辖区内的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评价结果对粮食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以及根据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粮食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从事以上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范围。

  第四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通过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根据粮食监督检查11个方面的内容,对应设置以下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执法检查后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评价。

  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核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粮食最低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0.其他粮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账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等)。

  11.行政处罚情况评价。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三)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用于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的总体评价,根据上述11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第五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粮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确定各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具体计分办法见《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附件1)及《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附件2)。

  第六条 评价程序:分为申报、评审、公示、审定和公告五个步骤。

  (一)申报。粮食企业须向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附件3)(一式二份),包括纸制版和电子版。

  (二)评审。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评分,拟定划分守法诚信等级。

  (三)公示。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粮食企业进行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公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市评定结果通过政务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各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以及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

  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A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90分及以上。

  (二)B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且任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均不超过20分。

  (三)C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或任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20分,但不超过30分。

  (四)D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以下,或任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30分。

  第八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以及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应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应参考粮食企业最近3年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情况。

  第九条 粮食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对该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粮食企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其在本辖区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十一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申报龙头企业、放心粮油单位、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及拨付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开展检查工作后,应根据检查情况对所检查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每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辖区内粮食企业上年度的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实行分类监管。本年度内依据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2.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

  3.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

  附件1

  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发现粮食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对其处理结果计分:

  (1)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的,每次计5分。

  (2)受到罚款处罚的,每次计20分。

  (3)被暂停粮食收购资格的,每次计10分。

  (4)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每次计20分。

  (5)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且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处理的,比照1、2款进行计分;受到没收粮食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每次计20分。

  在一次检查中同时受到上述两种(或以上)方式处理的,以所计的最高分为准,不累计计分。

  根据每次检查的结果,将分值记入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每次检查所计分值之和。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

  粮食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故意阻挠、刁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检查工作的,每次计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计10分。

  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每次检查配合情况所计分值之和。

  三、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

  每年年初赋予每个粮食企业综合守法诚信指标初值100分。

  本年内第一次计算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100-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之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之和。

  本年内第二次及以后各次计算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本次)=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上次)-每个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之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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