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8】30号)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2-11 点击:1729

发布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市监【2018】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3 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现就加快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减少申报材料、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2019年1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文书(2018版)”,并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优化许可事项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精简申请材料

  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但是,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的,仍然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缩短许可时限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

  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不断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断提高许可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

  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统筹,加快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要认真收集、梳理、分析办理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并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责任人员和工作时限。

  (二)坚持包容审慎

  对于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规范许可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一线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各在要按照要求,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四)强化服务指导

  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提供申请材料样本,做好咨询服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文书(2018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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