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101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11-16 点击:1035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政办〔2018〕10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是保留的建议,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本次清理工作要求,逐一研究,一并提出取消或是保留的建议,做到尽可能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提出相关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司法部。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时限

  (一)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8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省政府研究。

  (二)各市(州)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以及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进行汇总上报。各市(州)政府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于8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议,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尤其是对清理工作中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予以反馈,保证全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 马海莉;电话:0971—8252075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 粱 茜;电话:0971—8252074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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